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 责任怎么分?法院判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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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0日消息,立体车库能够极大缓解停车难的问题,但停取车时也存在不便和一定的安全隐患,如果是别人操作设备取车时,导致别的车辆受损,责任该由谁来承担?近日,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
据介绍,去年5月份,张某自行前往某地下立体车库取车,通过控制面板让车辆通过载车板运输至地下车库的地面。

在张某与同行人员上车但右后车门尚未关闭的短暂间隙,同在该车库停车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,致使张某的车辆重新上升,右后车门遭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受损,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。

张某认为,李某未按立体车库操作规程取车,存在过错,某物业公司未履行设备监管及安全保障义务,遂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2万余元。

某物业公司辩称,张某车辆受损是因李某在张某未取车完成的情况下,强行启动机械车位升降按钮导致。

其已在机械车位操作台的显著位置张贴了联系电话和操作规程,并配备保安人员在立体车库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,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,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担责于法无据。

作为管理者,其与张某和李某均签订了《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协议》,约定车位仅供停泊车辆使用,所停泊的车辆如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破坏,该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某在操作机械车位设备前未阅读操作指引、未接受过培训且为首次操作,在能预见到张某正在取车的情况下,疏于观察,违规启用设备,造成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张某的车门致车辆受到损害,其主观过错较大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某物业公司虽规定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位使用者进行了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,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有效管理措施,而是放任车主自行操作,安全管理存在漏洞,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从张某开锁车灯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,其间仅为10秒钟,在这一短暂的时间内,张某与同乘人员未来得及关闭右后车门尚在合理范围内,后其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在载车板上升途中未再关闭车门,张某不存在过错。

综合以上情况,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%的责任、某物业公司承担40%的责任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